丛沓藏书

桓公十五年

前697年

【经】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三月,乙未,天王崩。无传。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齐僖公。无传。五月,郑伯突出奔蔡。突既篡立,权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与小臣造贼盗之计,故以自奔为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倚,於绮反。

[疏] 注「突既」至「三年」。

○正义曰:凡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旧史书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责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为文,以故此注迹突之恶,言其罪之之意。《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卫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处多非徒逐者,独恶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没其臣名,独见君罪,言罪不纯在其臣故也。卫献公出奔不名,郑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书名者,从彼告辞。故《释例》曰:「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随赴而书之,义在彼不在此也。」言责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与不名,不复著义,故从告也。昭三年传曰:「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是变例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称世子者,忽为大子,有母氏之宠,宗卿之援,有功於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而守介节,以失大国之助;知三公子之彊,不从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从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计,故君子谓之善自为谋,言不能谋国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郑人亦不君之,出则降名以赴,入则逆以大子之礼。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乱郑国者,实忽之由。复归例在成十八年。○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 注「忽实」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子。忽父之丧於今五年,世子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子,是有母氏之宠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出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子复归,是逆以大子之礼也。逆以大子之礼者,以突是庶子,无道出奔,更欲择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子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子;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为君,乱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子,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於隐公之世每称公子,六年称大子,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子故也。

许叔入于许。许叔,庄公弟也。隐十一年,郑使许大夫奉许叔居许东偏。郑庄公既卒,乃入居位,许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国,虽称入,非国逆例。

[疏] 注「许叔」至「逆例」。

○正义曰:入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处,言其自许东偏而入于许国,非从外国入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入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阳生入皆称名,此叔称字,故云许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来归,亦以书字,故知之也。杜以传例云「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嫌此亦为国逆之例。《释例》曰:「诸在例外称入,直是自外入内,记事常辞,义无所取。贾氏虽夫人姜氏之入皆以为例。由先儒以为国逆,故言许叔本不去国,非国逆之正例。」国逆正例,据去国而来。许叔本非去国,故云非国逆例。其实许始复国,许叔得还,上下交欢,同心迎逆,指其实事有国逆之理。故於《释例》云许叔有国逆之文,但非国逆正例耳。刘君不达此旨,妄规杜失,非也。

公会齐侯于艾。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无传。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牟国,今泰山牟县。葛国在梁国宁陵县东北。○牟,亡侯反。

[疏] 注「三人」至「东北」。

○正义曰:三国俱称人,合行礼,知其尊卑同也。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郳黎来来朝,附庸书名,此若君自亲来,则亦应称名。若遣臣来聘,又不得称朝。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是世子有称朝之义。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摄行父事而来朝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释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诸侯世子则名,『会王世子于首止』,『曹世子射姑来朝』,是也。附庸世子称人,『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是言世子称谓之等级也。《地理志》:「泰山郡牟县,故牟国也。」陈留郡宁陵县,应劭曰:「故葛伯国。」然则於晋属梁国也。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别都也,今河南阳翟县。未得国,直书入,无义例也。○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袲,宋地,在沛国相县西南。先行会礼而后伐也。○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 注「先行会礼」。

○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袲」,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於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车服,上之所以赐下。天子不私求财。诸侯有常职贡。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妇人在室则天父,出则天夫。女以为疑,故母以所生为本解之。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汪,池也。周氏,郑大夫。杀而暴其尸以示戮也。○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出,愍其见杀,故载其尸共出国。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伯,郑守栎大夫。○檀,徒丹反。

冬,会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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