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徵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伪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馀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馀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馀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拿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馀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馀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拿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
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
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 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阙者、绞
○社、减一等
○若于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
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拿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