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缌。三殇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殇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于律、至今遂为定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后者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为人后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妹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巳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巳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 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 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 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 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谓同□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 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 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妹 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 即甥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 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母死则不服

缌麻

为族曾祖父母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 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 谓父之再从姊妹、即族姑

为兄弟之曾孙 女在室同、即曾侄孙

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 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 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 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妹。从祖姑、父之同堂姊妹。从祖姊妹、已身再从姊妹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堂侄女

为乳母

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

为两姨兄弟

为外孙 男女同

为妻之父母 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为婿

为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外孙妇

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 即夫之祖亲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夫之从祖父母 夫之堂伯叔

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之同堂兄弟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 孙女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

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同堂姊妹 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夫之舅、及夫之姨

为夫之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从祖祖姑、是夫之姑婆。从祖姑、是夫之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 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 即堂伯堂叔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 即堂侄堂侄女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从祖祖姑、即姑婆。从祖姑、即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古礼有三殇、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长殇中殇降正服一等、下殇降长殇中殇一等、即生三岁至七岁者、为无服之殇。其已娶已嫁、则服之如成人。具载大明令。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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